《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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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73 号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建設哲學社會科學強省,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提供思想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包括哲學社會科學的學科建設、學術研究、決策咨詢、學術交流、宣傳普及、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應當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方針,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浙江、彰顯特色,與時俱進、守正創新,為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作出浙江貢獻。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将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将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财政預算,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适應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保障機制。

省、設區的市應當編制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專項規劃,明确本行政區域内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發展目标、重點任務和工作舉措。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聯合組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黨校(行政學院)、社會科學院、國家機關研究機構等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是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主體力量。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成立社會科學聯合會。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統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内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其下設的工作機構(以下稱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力量,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内哲學社會科學工作。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拟訂并組織實施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專項規劃;

(二)組織指導哲學社會科學學術研究、交流和普及活動;

(三)指導新型智庫和學術創新平台建設;

(四)推進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隊伍建設;

(五)組織評選、推薦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

(六)落實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旅遊、統計、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哲學社會科學促進工作。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口聯系和協作機制,統籌支持山區、海島縣(市、區)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區域協調發展。

第九條 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優化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專業設置和布局,推進一流學科建設,推動哲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相互滲透、融合發展,促進基礎學科健全紮實、重點學科優勢突出、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創新發展、冷門學科代有傳承,加強教材體系建設,提升學科發展質量。

第十條 本省實施新時代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統籌資源和研究力量,加強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建設,深入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闡釋。

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科學院應當加強馬克思主義學院(研究所)建設。

第十一條 本省實施文化研究工程,開展浙江曆史文化和當代發展研究,加強以紅色根脈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為主題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宋韻文化等為标識的優秀傳統文化研究,形成原創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圍繞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重大學術理論、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設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并予以資助,鼓勵和支持開展跨部門跨區域跨學科合作研究。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設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加強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曆史文化研究。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實施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工程,培育建立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和重點實驗室等學術創新平台,推進知識創新、理論創新、方法創新,提高學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出版機構優秀哲學社會科學出版成果的獎勵力度,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創建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學術期刊。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健全學術出版資助機制,支持優秀哲學社會科學成果出版。

第十四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新型智庫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支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國家機關研究機構、企業建設專業特色智庫,鼓勵有條件的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成為社會智庫,優化智庫結構布局,建立健全智庫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推動智庫發揮咨政建言、理論創新、輿論引導、社會服務、對外交流等功能。

第十五條 智庫應當聚焦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加強國情省情調研,開展前瞻性、針對性、儲備性政策研究,主動對接決策部門,快速響應政策需求,為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供支撐。

智庫依托單位應當健全智庫内部治理結構,建立适合智庫特點的考核體系,完善智庫研究人員績效評價辦法,落實智庫實體化建設要求。

決策部門應當加強與智庫的信息共享和互動交流,促進供需對接,為智庫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建立對智庫咨詢意見的回應和反饋機制。

第十六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發布機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加強研究成果的宣傳推介。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培育、引進成果推廣應用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專業化的研究成果推廣和轉化運營團隊,暢通研究成果轉化應用渠道。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完善以學術質量、社會影響、實際效果為衡量标準的評價指标,建立健全學術成果分類評價、代表作評價、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構建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的學術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本省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工作,構建教育、自律、監督、懲治一體化的科研誠信體系。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管理本系統科研誠信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本地區科研誠信建設。

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科研誠信管理制度,營造良好學術生态。

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應當依法開展學術研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落實科研誠信承諾。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加強與國内外研究力量合作,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學術理論前沿開展學術交流。

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舉辦講座、論壇等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平台建設,創建學術論壇品牌。

第二十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推進國際學術交流合作,組織實施優秀傳統文化典籍和學術著作外譯、出版、推廣工作,加強國際人文交流基地建設,支持優秀學術網站和學術期刊建設外文平台,建設國際傳播陣地。

鼓勵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對外傳播和國際學術交流合作,支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對外推介浙江人文曆史和優秀研究成果,提升浙江學術國際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群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應當在職責範圍内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場所、農村文化禮堂等基層公共文化場所,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青少年身心特點,把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内容。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全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周。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

科技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和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服務場所應當設立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的設施和内容。政府投資建設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所,應當免費向公衆開放。

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欄目和節目,制作、刊載和播放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創新傳播方式,拓展傳播渠道,提升傳播内容的知識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以網絡公開課、人文大講堂、校園開放日等形式,将學術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

鼓勵和支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通過解讀宣講、編撰普及讀物等方式,推進學術成果的通俗化和大衆化表達。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文明創建指導機構應當将公衆人文社會科學素養納入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省、設區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衆人文社會科學素養調查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才主管部門應當将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發展規劃。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才主管部門編制哲學社會科學人才發展規劃,制定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培養、引進、評價和激勵政策,培育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團隊,培養拔尖領軍人才,引進高端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設種類齊全、梯隊銜接、結構合理、專業突出的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隊伍。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才主管部門應當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人才和優秀成果獎獲得者,比照自然科學納入人才分類認定目錄。哲學社會科學優秀人才在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與自然科學同層次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本省支持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規範發展。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将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中符合條件的研究人員納入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相關職稱系列評定範圍,在評價标準和程序上參照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場館建設。哲學社會科學場館應當具備研究交流、宣傳普及、成果展示、文獻存儲等功能。

第二十八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統籌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數字化改革,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台建立哲學社會科學專題數據庫,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建設數字化交互平台,拓展線上應用場景,提高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覆蓋面和實效性。

第二十九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哲學社會科學統計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評估工作。

第三十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省教育、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符合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特點的項目管理體系,制定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和體現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間接經費比例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财政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規定,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和智庫依法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金依法通過捐贈、成立學術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發展。開展捐贈活動或者成立學術基金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定期開展評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優秀成果以及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褒揚和激勵。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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